中卫市人民检察院
人民监督员制度是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,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、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一项制度安排,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。为此,近日,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加强和改进人民监督员工作“363”要求,聚力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水平。
该院要求明确接受监督内容,做到“三个准确把握”,即:准确把握监督范围、准确把握身份定位、准确把握“第十种情形”着力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,确保“应监督尽监督”。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程序,认真落实“六个环节”工作流程,即:严格细致做好启动监督、人员商情、履责保障、活动组织、意见告知、履职反馈等六个环节的工作,规范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活动。明确监督工作标准,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加强学习,着力增强“三个自觉”,即:增强政治自觉、思想自觉、落实自觉,自觉接受监督,做到对检察业务的全覆盖、监督方式的全覆盖,对应当接受监督而没有组织监督活动或因工作失责导致严重后果的,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